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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公告

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(CCAR60-FS-R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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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十七条 航空承运人与外籍飞行人员在履行雇用合同时发生的争议,应当首先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时,应按照中国有关的劳动争议法律、法规解决。在争议尚未解决期间,如对正常飞行和安全不利,应暂停外籍飞行人员的飞行。
  第二十八条 雇用合同解除时,航空承运人应立即收缴外籍飞行人员持有的空勤登机证。
  
  
  第六章 附 则
 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籍飞行人员颁发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,按规定收取必要的合理费用。
  第三十条 航空承运人雇用港、澳、台飞行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解释。
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